职场知识之究竟是什么关系?(二)
上一篇我们讲了劳动关系,这篇来聊聊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这是很容易与劳动关系相混淆的概念。因为两者有很多相似点,比如都是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活动换取约定的报酬。但是劳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
劳动关系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团体等,所以基本特征有: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方自行承担,由雇主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实际上我们常说的兼职、退休返聘,就属于劳务关系。
所谓的兼职,只是我们在日常中的俗称用语而已。最容易和劳务关系中的兼职相混淆的就是劳动关系里边的非全日制用工,两者俗称都叫兼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还有许多企业会用到的在校实习生,无论是自行招用、校企合作,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合作,对于实习生而言只要还是在校生的身份,那就是劳务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加上《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意味着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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