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知识之究竟是什么关系?(三)
前两篇分别介绍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一篇讲一讲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也是很容易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相混淆的概念。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但实际上雇佣人要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受雇人按雇佣人提出的具体要求来完成交办的任务。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规定来看,雇佣关系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
比如房屋装修时,到小区门口找了两个自然人来清运建筑垃圾,这就是雇佣关系。还有比较常见的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家政服务人员也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主要的适用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实际运用中还会涉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
承揽关系
《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内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所以承揽关系常见于这类专业服务中。
由此可见,承揽方实际上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的,还要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施、设备等。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比较容易搞混的是雇佣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相似点,但是承揽关系的特点很明显,自己要有技术、设施、设备,完成客户的委托,客户不仅为承揽人的劳动支付报酬,更加关注劳动成果是否达到了要求。常见的承揽关系,比如定制服装的裁缝店、汽车维修和印刷图书等。主要的适用法律为《合同法》《民法通则》等。
去年,上海市发布了沪人社规〔2019〕3号文《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方面的努力。
如今灵活就业越来越多,用工方式的多元化也是当下的就业趋势。搞清楚这些法律关系,能够帮助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理清、明确相互间的法律关系,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促进和谐就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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